2024-12-06 19:35来源:本站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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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1787年)和印度(1949年)宪法的前三个字很常见——“我们,人民”(We, The People)。这个说法显然是宪法顾问BN Rau爵士引进的,他于1947年10月提交了宪法草案。宪法草案于1947年10月27日提交起草委员会。由BR Ambedkar博士担任主席的起草委员会选择保留这些词,但根据1947年1月22日制宪会议通过的目标决议(贾瓦哈拉尔·尼赫鲁于1946年12月13日提出)修改了序言的其余部分。这一表述出现在起草委员会编写的《宪法草案(1948年)》中。
美国宪法(1787年)至少有三个开创性的成就值得注意。首先,它将人民视为主权的来源,即使美国独立战争(1775-83)将普通人推到了历史的最前沿,从而成功地挑战了君主的神权/工具性,如英国君主乔治三世。其次,它引入了成文的统一宪法的概念,默认情况下,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权力进行了一定的限制。这一特点也使其受到司法审查。第三,它在全球普及了制宪会议(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的概念,将其作为制定宪法的典范。
1946年12月9日,制宪会议第一次召开会议,制定印度宪法。制宪会议中最资深的成员Sachchidananda Sinha博士被任命为临时主席。辛哈博士援引了费城制宪会议(1787年)的例子,作为世界各国制定独立联邦宪法的典范。一个多世纪以来,印度立宪主义者一直指望英国议会在殖民政府统治下实现宪法/政治改革。然而,英国并没有立宪法区别于成文法的例子。
在英国,议会至高无上,无所不能,正如让-路易·德·洛美(Jean-Louis de Lolme)的名言:“除了让女人成为男人,让男人成为女人之外”。殖民地印度的所有宪法发展都来自英国议会,从1773年的《调节法案》到1935年的《印度政府法案》。然而,当印第安人需要制定自己的宪法时,他们借鉴了美国的费城制宪会议(1787年)。
美国模式对印第安人有额外的吸引力,因为独立的印度准备建立一个联邦政体。虽然英国人确实根据1935年的《印度政府法案》将权力重新分配给各省,从而形成了一个联邦政府,但国大党旨在建立一个独立的印度的联邦具有更明显的性质。由于穆斯林联盟仍然反对国大党的主导地位,以至于不参加制宪会议的议事程序,而王邦的忠诚仍未决定,国大党准备给各省最大程度的自治权,只保留少数几个臣民给中央。然而,这种做法可能会危险地损害中心的权威。
随着印度的分裂,穆斯林联盟的退出被证明是因祸得福。它从印度政体中消除了一个有害因素,从而帮助其他成员就宪法达成共识。世界上撰写时间最长的宪法,包括395条和8个附表,在不到三年的时间里就被通过了。
关于印度将采取何种民主制度——议会制、总统制还是混合制——存在一个两难的问题。在制宪会议的早期会议期间,有一种强烈的支持美国总统制的情绪。正如宪法顾问b·n·劳所指出的那样,这种倾向反映在大会的某些决定中。他解释说,这不仅体现在联邦元首和组成国家元首的选举模式上,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也体现在国家元首和部长之间的关系上。然而,到1948年6月,当劳在新德里向国际会计准则的见习者发表讲话时,这种潮流已经消退(B.N.劳,印度宪法制定,第316页)。
劳的兄弟希瓦·劳也是制宪会议的成员,他指出,联邦宪法委员会在1947年6月8日和9日的会议上明确决定赞成议会形式的政府。在这种制度下,总统不会拥有任何个人赋予他的特殊权力,但会根据部长们的建议行使所有职能,包括解散议会下院(the Framing of India’s Constitution: A Study, p. 339)。
BR Ambedkar在1948年11月4日向制宪会议提交宪法草案时,抓住了总统制和议会制政府形式的相对优点和缺点。
他描述得很清楚:“美国的总统制是建立在行政和立法分离的基础上的。因此,总统和他的秘书不能成为国会议员。宪法草案不承认这一原则。只有国会议员才能成为部长。部长们与议会其他成员享有同样的权利,即他们可以参加议会,参加辩论并在议会程序中投票。两种政府制度当然都是民主的,在两者之间作出选择并不容易。一个民主的行政机构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它必须是一个稳定的行政机构;(2)它必须是一个负责任的行政机构。不幸的是,到目前为止还不可能设计出一种能够在同等程度上保证这两者的制度。你可以有一个系统,它可以给你更多的稳定,但责任更少,或者你可以有一个系统,给你更多的责任,但更少的稳定性。美国和瑞士的体系给你更多的稳定性,但责任更少。另一方面,英国的教育体系给了你更多的责任,但却缺乏稳定性。”
美国宪法和印度宪法最显著的区别在于它们的篇幅和语言的使用。美国宪法最初有4543个单词,经过27次修改,增加到7591个单词。它可以很容易地一次阅读。相比之下,印度政府出版的《印度宪法》(1949年)只有278页。最近的简写版(2022年)扩展到400页。美国宪法的清晰和简洁与印度宪法的法律语言形成鲜明对比,这使得它远不容易被随意阅读。例如,“不管怎样”这个短语在文本中出现了115次,它有能力使文章、从句或部分中的主要命题无效。
如何解释美国和印度宪法的长度差异?答案在于不同的历史背景和视角。印度宪法的制定与获得独立同时进行。它的起草者正在为一个需要在全球舞台上建立稳定民主的新主权国家创建一份治理文件。这解释了为什么他们倾向于在宪法中保护许多东西,否则这些东西可以留给法定立法,就像在美国或日本一样。
另一方面,美国试图尽可能长时间地避免采用成文宪法。这就解释了为什么费城会议尽管在1783年获得独立,但直到1787年才召开。虽然《美国独立宣言》(1776年)与独立战争(1775-83年)同时发布,但制定一部宪法却没有同等的紧迫性。詹姆斯·布莱斯子爵(1893)指出,1777年,美国13个州在战争期间起草了《邦联条例》和《永久联盟条例》,为进攻和防御目的结成了一个“牢固的友谊联盟”。根据这些条款,每个州都保留其“主权、自由和独立,以及本邦联没有明确授权给美国国会的一切权力、管辖权和权利”。
这个联邦直到1781年才得到每个州的批准,它是一个联盟而不是一个国家政府,它实际上没有中央权威,也没有任何对公民个人的管辖权。没有联邦行政机构,没有联邦司法机构,除了自愿捐款之外,没有任何筹集资金的手段,各州迟迟不提供自愿捐款,没有权力强迫各州或个人服从(《美国联邦》第1卷,第20页)。
乔治·华盛顿将这些事件描述为无政府状态。布莱斯子爵断言,正是国内困难的悲惨经历和外国政府对他们的蔑视,最终产生了一种感觉,即需要某种更牢固、更紧密的联盟。1786年,来自五个州的代表在马里兰州的安纳波利斯召开会议。它起草了一份报告,谴责现有的事务,并建议修订《联邦条例》(《美国联邦》第1卷,第21页)。
费城会议(1787年)是安纳波利斯会议的结果,55名代表坐了近5个月起草美国宪法。这些辩论都是秘密进行的,在1819年以前没有发表过。可以看出,美国宪法是极简主义的,因为各州对强大的中央权威持怀疑态度。宪法实际上是一种妥协。
印度的情况明显不同。印度是英属印度的继承者,已经统一为一个国家。印度宪法的制定者旨在建立一个强大、团结和可行的民主国家。这种渴望解释了印度宪法中存在的“单一偏见”。最初,土邦被授予起草自己宪法的自由,并按照自己的条件加入印度联邦。然而,这种做法后来被认为是不必要的,导致了整个国家的单一宪法。
以联邦制著称的美国和印度宪法都有一个有趣的特点,那就是它们都完全没有联邦这个词。在制宪会议各委员会的审议中,甚至在BN Rau编写的印度宪法初稿(1947年10月)中,都使用了“联邦”一词。然而,由BR Ambedkar担任主席的起草委员会将其改为“印度联盟”,这成为标准的描述。同样,美国宪法在其序言中提到要建立“一个更完美的联邦”。
宪法本质上是政府的规则手册,包括其所有部门,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有一些章节也涉及到人民,使它成为一个人民的文件。美国宪法的前十项修正案,统称为《权利法案》(1789年),标志着世界历史上第一次承认基本权利。同样,《印度宪法》(第12至35条)的基本权利也被指定为专门的章节,即第三部分。
然而,最近将印度宪法从一份文件转变为神(一本圣书)的努力似乎有些错位。印度宪法的制定者并没有从这样的角度来看待它。
话虽如此,但必须承认,美国宪法在历史上与公民产生了更深刻的共鸣。例如,根据1794年的海军法案,当美国服役其首批六艘护卫舰时,其中一艘被命名为USS Constitution。然而,这种联系不仅源于文本的简洁和清晰,还源于美国共和国独特的历史性质。美国在世界历史上是一个相对较新的国家,是一个移民国家,没有什么古代或中世纪的历史值得夸耀。它可以通过宪法最好地表达它的民族认同。
另一方面,印度是一个古老的文明,尽管政治中断,但它有着悠久的文化连续性历史。因此,印度人不太需要把他们的宪法变成神。
本文作者是《麦克风人:演说家如何创造现代印度》(2019)一书的作者,也是一名独立研究员他在新德里说。以上文章仅代表个人观点只有作者的那些。它们并不一定反映News18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