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16 03:47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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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有关“农业教育的发展阶段”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农业教育的发展阶段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可分以下几个时期叙述。
古代农业教育
在原始社会,人们只能通过农业生产劳动实践,将获得的经验互相交流、传授。中国太古时代,所谓伏羲教民佃渔畜牧,神农教民耕作,嫘祖教民育蚕,后稷教民稼穑,羲和授民以时等传说,就是反映了作物种植和畜禽饲养经验的积累、集中和传布,对于促进原始种植业和畜牧业发展的重要作用。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的漫长历史过程中,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分工的发展,逐渐出现了专管或兼管农业的官吏和机构。如商代置司徒,汉代置大司农,唐代于太仆寺置兽医博士,宋代于太仆寺设官教阅象马术,元代、明代设司农司、置劝农官等,其中有的农官除掌管农业生产外,也进行某些农业教育活动。但长时期来,由于以传授儒家思想为主要内容、以培养封建官吏为主要目标的学校教育占了统治地位,轻视自然科学和专业技术知识,农业教育并未得到发展。农业生产技术知识主要仍靠劳动人民家传世袭,代代相传。乡里老农丰富的实践经验,常被概括为农谚,以便记忆、传授。但古代的民间私学在研究和传播农业技术知识方面曾起了一定作用。许行是战国时期农家的代表。此后,氾胜之、贾思勰、徐光启等农学家的著作,实际上也是总结和传播农业知识的重要工具。
近现代农业教育
中国近代农业教育始于清代末期。1897年,杭州知府林迪臣创设浙江蚕学馆,为中国近代农业教育之滥觞。其后湖北、江苏等省相继设立农务、茶务、蚕桑等学堂。1902年,清廷颁布《钦定学堂章程》,将农业学堂作为实业学堂之一种列入正轨学制系统。以后,各省相继设立高等、中等、初等农业学堂,不少师范学校和普通高等、中等学校也纷纷开设农科或农业课程,如南通民立师范学校农科(1906),京师大学堂农科(1910),清华学校的农业课程(1911)等。水产、茶业、兽医等各类专业学校也陆续开办。截止1909年,全国共有高等农业学堂5所,中等农业学堂31所,初等农业学堂59所,在校学生数分别为530人、3226人和2272人。其中高等学堂也培养农业师资。此外,还派学生出国留学,清末留学生中学农者约二三百人。
民国时期, 农业教育又有发展。除西北大学、金陵大学、岭南大学和东南大学相继设立农科或开设农业课程外,各种农业专科学校、农业职业学校、高级中学农科以及短期农业职业训练班、讲习所等开办颇多,并涌现一批农业教育家,如郑辟疆、过探先、邹秉文、章之汶、王舜臣、辛树帜等。其他由知识界、教育界人士创办的农村教育实验机构,有黄炎培的中华职业教育新农村改进实验区、梁漱溟的邹平乡村建设学院、晏阳初的平民教育促进会定县试验区、俞庆棠和高践四的无锡江苏省立教育学院黄巷、惠北、北夏民众教育实验区等。陶行知创办的晓庄试验乡村师范学校实践“手脑并用”的教育思想对于培养既有文化知识、又有农业生产和农村建设技能的乡村教育工作者起了积极作用。抗日战争时期后方的农业教育也有一定发展。到抗战胜利后的1946~1947年,全国约有专科以上农业院校20所,农业专科38个,学生10179个;中等农业学校 273所,学生47732人。
在中国***领导的革命斗争过程中, 也开展了农业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工作。1924年在广州举办的农民运动讲习所即有农村教育等课程。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苏维埃政府曾在瑞金建立农业学校,培养农业干部,该校附设的农业试验场和农产品展览所,是向苏区农民进行农业技术推广的阵地。抗日战争时期,延安的自然科学院(后合并于延安大学)设有农学系,陕甘宁边区有农业学校,苏中盐阜区有农纺专科学校,晋冀鲁豫边区有农业中学等。解放战争时期,长春东北大学所属自然科学院设有农业专业,晋冀鲁豫边区北方大学(后与华北联合大学合并为华北大学)设有农学院,解放战争后期成立了沈阳农学院、哈尔滨农学院和一些农业专科学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农业教育
农业教育作为社会主义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任务是为实现农业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培养从高级农业科学技术专家到中、初级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受过良好技术训练的农业劳动者。农业教育的实施,有高等农业教育、中等农业教育以及各种形式的成人农业教育等不同的层次。30余年来的发展远远超过以往。
① 高等农业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过1952年的院系调整,原设在综合性大学内的农学院和农业科、系,从原属大学分出集中成为分布各地的单科性农学院。1979年后相继确定北京农业大学、南京农业大学、华南农业大学、华中农业大学、西南农业大学、西北农业大学、沈阳农业大学以及北京农业工程大学为全国重点农业大学。到1987年,全国共有高等农业院校67所,专业146个,专任教师26404人,本、专科学生115268人,研究生5017人。此外,还有各种农业进修班、短训班、函授部、夜大学以及培养农业学校师资的农业教育专修科等 (均不包括林业、农业机械、水利等院校,下同)。科学研究也是高等农业院校的中心任务之一。自1978~1983年,获得国家和省两级科技奖的科研成果计496项。
② 中等农业教育。50年代以后中等农业学校领导体制进行过多次调整。现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林厅(局)直接领导、由农林厅(局)和地区双重领导和由地区农委或农业局直接领导3类。1987年共有374所,专任教师19128人,学生132175人。80年代以来,围绕为农业现代化培养中级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的任务,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增强了专业的针对性和应变可能性,并实行教学、试验、示范和推广相结合,通过校外教学基地,向农民传授科学技术推广先进经验,开展科技培训和咨询服务。③ 成人农业教育。50年代以来,农业部门在职职工和农民业余农业教育在培训农业技术骨干方面起了重要作用。1979年以后,农牧渔业部又进一步加强了对农业行政领导管理干部、农业技术员以及对广大农民和一般农业职工的培训、教育。主要的形式有以县以上主管农业的干部为对象的农业干部培训班、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和农业干部大专班,以培养达到中等农业技术水平为目标的农民职业技术学校和农业职业中学,以及以广大农民为对象的中央农业广播学校等。 可以美国、联邦德国和日本为代表。
美国 农业教育的特点是以立法来推动农业教育,实行农业院校、农业试验站和农业推广服务三结合的制度,并建立许多有关的群众性组织。有组织的农业教育开始于18世纪末。1862年,通过了赠地学院法案,规定用出售公地的收入作经费,每州至少建立一所开设农业和机械课程的州立学院,赠地学院即因此而得到迅速发展。1877年通过《哈奇法案》后,由农业部、州和州立大学农学院共同领导的农业试验站逐渐发展成为农学院的一个组成部分。1914年通过的《史密斯-利弗法案》,则为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而推广服务工作也由农业部和农学院共同领导,并以农学院为主。这样,就从州到县形成了农业教学、农业科学研究和农业推广三者密切结合的完整体系,而州农学院则在这个体系中发挥中心作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许多州立农工学院都发展成为综合性大学。此外,美国中等学校中的农业学科和农业职业教育等也有较快发展。20世纪初为适应农村青年需要而发展起来的各种群众性团体和俱乐部如4H俱乐部(又称四健会)和美国未来农民联合会(简称 FFA)等,除进行农业推广服务外,也有一定的农业教育作用。
联邦德国 农业教育有3个层次:①普通农业职业学校。采用“二元制”,即学生学习期间一面在家庭农场接受农业师傅的指导,学习实际操作技能;一面在校学习理论,学制3年。学生毕业时,经国家考试合格,方可取得农民资格。②农业专科学校。主要以取得农业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的农民或农业职业学校毕业生为对象,再经一定年限的学习,经国家考试合格,取得农业师傅或农业技术员资格。③高级农业院校。其中有的是以10年制中学毕业后又经过职业培训的学生为对象,以培养农业工程师为目标;有的是大学的农业系,学制4年,招生对象一般为13年制中学毕业,又经过1年职业教育的学生,毕业后从事正式工作前,经1~2年业务实习,方能取得工程师称号。
日本 根据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日本新学制,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大学(包括短期大学、研究生院等)都进行农业教育。初级中学主要是进行一般的农业知识、技能教育。高级中学设有多种农业学科,如 2年定时制的“农业专攻科”,和1~2年全日制的“农业特别专攻科”等。大学农业教育以培养高级农业科技人才和政府农业管理干部为目标。此外还有各种形式的农业专修科、进修班、短期大学农业教育等。 苏联农业大学本科学制因专业而异,自4~6年不等。高等农业院校除进行课堂教学外,函授教育也较发达。苏联农业函授班学生人数约占农业院校学生总数的一半。高等农业院校同时也是苏联农业科学研究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研究生培养实行兼职研究生制度。在中等农业学校中,国营农场技校的发展较快。每年中等农业技校毕业生接近20万,约比高等农业院校毕业生多2倍。此外,还有以具有中等专业教育程度的技术人员和领导干部为对象的农业干部进修学校以及各种初等农业学校、1~2年制农业学校、不脱产的农业技术训练班和短期训练班等。
东欧国家一般在相当于初级中学的最后一年或高中阶段,开始分科或选修职业课程,职业科中大多设有农科。另外也有农业职业学校和中等技术学校。但不同国家又各有特点,如在民主德国,凡修完8年制中学的可进入农业职业学校,修完10年制中学的可进入高等农业学校或农业专科学校。波兰实施 3种不同形式的中等农业教育:一种是以受过义务教育的青年为对象的农业学校,不发给证书;一种是农业基础学校,主要培训管理员和熟练技工;一种是中等农业学校,其中有的以8年制普通学校毕业生为培训对象,有的以培训农业学校和农业基础学校的毕业生为主,学生毕业后可进入高等农业院校。罗马尼亚几乎全部实行12年制职业化中等教育,其中农业职业技术学校约占21%。高级农业职业中学以培养熟练技术工人为主,毕业后可报考农业大学;普通农业职业中学学生毕业后可取得“师傅”职称,但不能直接报考大学。 除中国外,印度可作为一个代表。它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农业教育尚较落后。1949年后,印度政府开始以美国赠地学院方式,在各邦建立“农村大学”。第一所农业大学在1960年建立于北方邦的潘特那加,现改名为农业技术大学。以后,这种大学在其他许多邦也相继建立。60年代以后,随着“绿色革命”的开展,一些发展中国家逐渐形成了一套正规的高、中等农业教育体系和农业职业培训网。此外,还广泛设立“新技术训练中心”和“推广员训练中心”,对农业劳动者进行技术普及教育;农村妇女和青年则可参加各种农业开发培训班。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科学技术和文化领域的智力成果以及经营标识和工商业业绩所享有的法定权利。知识产权本质上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关于其特征,学者们有诸多论述,有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的唯一特性是客体的无形性;有的学者将知识产权的特征概括为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客体的非物质性;还有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的特征是权利的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可复制性。笔者认为知识产权的特征是在与有形财产所有权相比较中凸显出来的,本文拟从这两种权利的比较入手,将知识产权的特征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客体的无形性
客体的无形性是知识产权的最本质特征,是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的根本区别所在,下述知识产权的特征――相对垄断性、法律效力在时空上的有限性和权利保护范围的不确定性,从某种程度上说皆根源于此。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知识产品,它通常是创造性智力劳动的产物,其本质是一种信息。这种信息处于“专有领域”,它能够使专有权人获得某种合法的市场垄断权,并凭借这种权利获取经济利益和阻止他人与自己展开竞争。当代西方学者将财产分为动产、不动产与知识财产。他们认为智力劳动的创造物之所以称为“知识”财产,在于该项财产与各种信息有关。人们将这些信息与有形载体相结合,并同时在不同地方进行大量复制,知识财产并不包含在上述复制中,而是体现在复制品所反映出的信息之中。有学者甚至提出“把知识产权看作信息权可能会更好,随着社会的发展,主张权利分为三类正日渐必要:物权、债权和信息权”。
缘何认为知识产品的本质是一种信息?从知识产权的各类客体来具体分析。专利权的客体是发明创造,这些发明创造无论是作为一种“新的技术方案”还是“新设计”,向公众传达的都是一种信息,社会公众可依据这些信息来实施专利。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作者意欲通过作品向人们表达自己的某种思想和情感。日本著作权法将作品定义为“文学、科学、艺术或音乐领域内,思想或情感创造性表达的产物”;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给“作品”下的定义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可见,作品的实质依然是信息。商标作为商标权的客体,是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它向社会公众传递诸如商品的制造者、产地、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方面的信息,消费者往往凭借商标做出适合于自己的选择,生产者则依靠商标将自己与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区分开来。数据库,尤其是电子数据库则更可说是信息的集大成者,美国1999年10月的H.R.354法案将数据库定义为“信息集合体”,即“被收集和组织起来,从分散变为集中在某个供人们访问的处所或来源的信息,上述信息包括事实、数据、版权作品或任何其他能被系统地收集和组织的无形材料”。至于商业秘密就更可以说是一种信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明确将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作为知识产品本质的信息,其根本特征是无形性,“它并不是以诸如土地、空气、野生动物的形式存在……这种财产,从最严格的意义上说,是一种创造”,这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物权客体有体物。日本学者纹谷畅男将知识产权的客体定义为“无形的发明、创造、思想的表达或顾客吸引力这类非有体物以及智力活动成果”。正是由于这种无形性,使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二者在客体上存在显著区别:
其一,有形财产权的客体与载体是相统一的,而知识产权的客体与其载体是相分离的,知识产品必须通过一定的、有形的物质载体才能得以体现,且这种物质载体的形式并不是唯一的。例如,可以将一部作品固定在胶片上以**形式放映,也可将其写入书本中以文字形式出版。“从传统的文字、音乐、照片、广播、**等著作物的商业交易中,可以发现其交易的对象并非著作物本身……著作物虽然在形式上以书籍、唱盘、胶片等有体物为化身进行交易,实际上是从价值的观点来看处于主体地位的著作物内涵的交易,在法律上利用了处于从属地位的有体物的交易形态。”那么,知识产权的客体与其有形载体之间的关系到底是怎样的呢?有学者引入了“抽象物”这一概念来描述知识产权的客体:“抽象物是构成有形物的同一性所必需的核心结构,这种核心结构成为观察者们在两个特定的有形物之间进行同一性判断的基础;法律人士们利用这种核心结构来决定完全不可比较的有形物之间是否相同或相似,亦或彼此类似。”
其二,知识产权的客体所赖以依附的有形载体可以被复制和仿造,知识产权人只对若干有形载体中所反映出的同一信息享有专有权;然而对于有形财产权的客体而言,即使出现了完全一样的两个有形物体,该两物之上存在的亦是两个独立的物权。
其三,在一定时空条件下,同一知识产品可以被若干多个主体同时使用,且这种使用不会像有体物那样发生有形损耗,也不会由于实物形态消费而导致其本身的灭失,“信息对某个人的供给并不会减少另一个人可获得的信息供给量,用经济学术语来说,信息在消费量方面具有非竞争性的特征”。知识产品的存在仅会因期间产生私有财产与公共财产之别。
二、相对垄断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垄断权,与有形财产权人对客观物的自然占有不同,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品的占有是一种人为的法定垄断权。
(一)知识产权垄断性的经济学分析
在知识产品上界定产权源于经济学家关于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的理论。经济学家依据物品的消费和使用状态即物品是否具有排他性,将物品分为私人物品、公共物品与俱乐部物品(该类物品不属本文探讨的范畴)。私人物品是指在消费或使用上具有个人排他性的物品,它在特定时空条件下只能由某一特定主体使用;公共物品是指在消费或使用上不具有个人排他性的物品,也就是说一个人对公共物品的消费并不减少或排斥他人对该公共物品的消费,公共物品的自然属性或技术属性意味着要排他的费用是高昂的。知识产品的无形性、易逝性特征和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决定了它属于公共物品,具有共享性。
私人物品的产权为私人所有,公共物品的产权为公共所有,原本作为公共物品的一部分知识信息因何成为了私人产权的客体呢?首先,“信息一旦被用某种方法加以界定(指用电子或非电子手段对信息进行加工,使其成为能够被感知的信息的存在),情况就不一样了。比如趣闻被收集起来编辑成书籍,不受限制的信息便作为著作物获得了财产价值;如果是企业的客户名册或者是研究开发的数据信息,作为营业秘密,则不仅具有实际价值,而且具有法律价值”。知识信息的有用性和稀缺性使其成为一种财产被承认并受到法律保护,从而进一步成为知识产权法中可通过契约进行交易的对象。
其次,在知识产品上界定产权更重要的是源于其公共性所带来的严重的外部效应和“搭便车”行为(即不支付任何成本而从他人或社会获得利益的行为)。就精神领域而言,知识产品一旦公开,信息生产者就很难对付不付费的“揩油者”,后者对信息生产者提供的产品享受利益但不向其支付费用,结果信息生产者不能通过市场交易得到足够的收益,以补偿他们投入的成本。在这种情况下,生产者的私人收益得不到保障,从而导致知识存量的发展和知识产品绝对数量的增长动力不足。政府采取了通过知识产权制度将知识产品界定为私有的形式,使得生产者得以控制信息的外溢效应并得到成本补偿,刺激私人生产知识产品的积极性。由此可看出,知识产权制度产生的条件是:知识产品所有人将自己的作品、发明创造等公之于众,使公众得到其中的专门知识,而公众则承认作者、发明创造者在一定时期内有独占使用、制造其知识产品的专有权利。知识产品是公开的(公共产品属性),而知识产权是垄断的(私人产权属性)。
(二)与有形财产权相比,知识产权的垄断性是相对的
第一,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所有权在权利人对其客体的“占有”和“使用”方式上存在很大差别。有形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为有形物,具有客观实在性,因而可以为所有人实际占有、控制和支配,且某一主体的使用必然排斥另一主体的使用。而知识产权的客体与载体是相分离的,权利人是对作为无形财产的知识产品享有权利,但这类无形财产却极易逃出权利人的控制同时为不特定的多数人占有――在这里,“占有”表现为对知识产品的知悉和了解。在英美法系中,知识产权被认为是一种诉讼上的权利,即在诉讼中可以赢得占有而实际并未占有的权利,“通常诉讼上的财产(choseinaction)被认为是不可以实际占有的动产,而是要通过诉讼来重新获得……可实际占有的财产(choseinpossession)是指有形物体,而诉讼上的财产则与无形财产相联系,这种无形财产不可能通过实质占有来主张权利”。正是由于这种占有方式的特殊性和知识产品所具有的信息本质,决定了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亦可同时许可多人以多种方式非独占地使用其知识产品。
第二,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所有权在权利的“行使”上存在区别。知识产权的各项权能与有形载体是可以分离的,权利的许可和转让可以不依托于载体。例如,当某人收到他人的信件时,信件作为有形物归收信人所有,然而存在于信件上的著作权(如发表权、复制权等)仍归写信人专有。相应地,知识产权人向他人许可或转让权力时也无需提供具体的有形载体。而由于有形财产权的行使必须实际占有标的物,因而权利人许可他人使用其财产(如出租、出借)时,必须将该有形物一同转交被许可人,否则被许可人得到的只是“空”权,无法行使。
三、法律效力在时空上的有限性
(一)法律效力在时间上的有限性
有形财产权以有形物的存在为前提,有形物一旦发生灭失,所有人的权利也就随之消亡。而知识信息,具有非损耗性的特征,且任何知识信息都不可能在完全隔断历史联系的情况下产生,因而具有“永续性”的特点。然而为了鼓励知识产品的广泛传播与流通,从而促进科技、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法律硬性规定了知识产权的存续期限,知识产权只在这一法定期限内有效,期限届满,权利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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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学上看,规定法律效力时间上的有限性是针对这样一个“悖论”:“通过给予思想的生产者以垄断权,该生产者就有一种强有力的刺激去发现新的思想,然而垄断者对产品索取高价将阻止该产品的使用。简而言之,这一问题的困惑在于,没有合法的垄断权就不会有足够的信息生产出来,但是有了合法的垄断又不会有太多的信息被使用。”解决这一两难困境的法律途径就是要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基础上对这一垄断权实行必要的限制。规定知识产权的期限就使得知识产权在法定时间内受到保护,而在规定的期限外则解除保护使这些资源为社会共享。这样知识信息就具有了双重性,既是私人产品又是公共产品:作为私人产品必须保证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尽可能地一致,而作为公共产品,则必须让社会普遍受益,使知识信息最终成为共享资源。
著作权中除发表权以外的人身权是没有期限的。也有学者提出商标权和商业秘密权是无时间性的,对此笔者存有异议。首先来看商标权,法律之所以规定注册商标的续展制度是缘于商标的特殊性质和功能:“识别性”是商标的基本特征,商标的价值不在其本身,而在于它所标识的商品和服务,在于企业经过长期努力所建立起来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如果商标在生产者停止制造该商标所标识的商品之前就已失效,那么生产者将不得不对产品重新命名,他所辛苦建立起来的商誉和对顾客的“吸引力”也必将付之东流,这会给生产者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然而商标是否“续展”,完全取决于商标所有人的意愿和行为,只要权利人停止续展,权利就归于消灭。从这个意义上看,商标权仍然是有期限的。其次,反不正当竞争中的商业秘密权是否也不受时间限制呢?其实对商业秘密而言,其时间性取决于秘密的自保能力,一旦权利人将秘密公开或他人依据“反向工程”破解,则商业秘密权也就“寿终正寝”了。
(二)法律效力在空间上的有限性
多数学者把这一特征概括为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从知识产权的起源看,原始知识产权是以封建君主授予的特权形式出现的,因而其法律效力只能局限在君主权力所及的范围内。到了现代,知识产权的这一特征仍然存在,这是由于各国经济、技术发展水平不同,历史、文化背景各异,因而为各国法律所认可的知识产品的范围和受保护程度也不尽相同,各国在对待知识产权的态度上也存在差异。例如,以美国为典型代表的发达国家提倡所有国家,无论它们的经济发展水平如何,都应实施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因为对于这些国家来说,知识产权能够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国际贸易收入,增进私人投资和技术转让,并且鼓励国民的创造性。相比之下,发展中国家则更相信知识是“人类共同的财富”,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个公司的专有权利。法律效力空间上的有限性特征在《巴黎公约》第4条所规定的专利独立性原则中得到了充分体现,按照独立性原则的要求,一个成员国批准或驳回一项专利,并不决定其它成员国是否对同一发明的申请案批准专利;同样,一个成员国撤销了一项专利或宣布它无效,也并不影响其他成员国就同一发明已经批准的专利继续有效,且各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实体内容和保护范围均是独立的。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技的发展以及互联网络的迅速普及,知识产权在本国领域之外发生域外效力已经成为可能。例如美国的《商标法》是可以在美国领土之外适用的,该法授予人们对任何在商业中不当使用注册商标的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这里的“商业”被定义为任何国家可以依法进行管理的商业活动,包括国际商业活动。[16](38)。美国还通过《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和特别301条款,将贸易与知识产权相连,使其行政部门能够通过采取可信的单方面贸易报复的威胁来调整完全发生在美国领土之外的行为。另外,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签订也使得知识产权的立法日益呈现出一体化趋势。《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个规定了有关保护知识产权国际义务的条约,《专利合作条约》(PCT)中则明确界定了“地区专利”这一概念,即“有权授予在一个以上国家发生效力的专利的国家机关或政府间机关所授予的专利”。
在网络将地球变为一个地球村的同时,现实世界中的各国也在政治、经济、科技、法律等各个方面不断地发生融会和碰撞,除非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能够完全相互协调,否则国际冲突不可避免。因此,各国希望通过建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公约,利用其所提供的争议解决机制来解决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差异,使知识产权得到更有效的保护,这恐怕是导致知识产权地域性弱化的一个深层次原因。但应看到,知识产权法律效力的空间有限性特征仍然存在,即便是“地区专利”也只能在《专利合作条约》的缔约国范围内才有效;另外,在是否授予专利权的问题上,仍然要结合各国的国内法来加以判定,各国在程序上仍保持司法独立。同样,被人们认为代表了知识产权保护较高标准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也只是一个地区性协定,不能适用于其他地区的国家。
四、权利保护范围的不确定性
对有形财产所有权而言,有形物是处于权利人的实际控制和支配之下,所有人可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对所有物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得排斥非所有人对其所有物进行不法侵占、妨害和毁损,因而可以说,有形财产所有权的权利保护范围是确定的。相比之下,对知识产权权利保护范围的界定就要困难得多,以下分别从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来分析这种不确定性。
首先,对发明和实用新型,各国法律都承认权利要求书是界定其权利范围的法律文件。我国专利法第56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欧洲专利公约》第69条规定:“欧洲专利和欧洲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决定于其权利要求的内容,说明书及附图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书。”然而发明人在申请专利时往往无法准确预测将来可能出现的所有侵权行为,很难将权利要求书写得滴水不漏,这就使得如何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书的含义成为了确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范围的关键。各国目前存在两种做法,即“中心限定”和“周边限定”。“周边限定”的方法由于要求严格按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来解释,因而不利于对发明人权益的充分保护;而采用“中心限定”法固然有利于专利权人,但在对权利要求书作扩大解释时就会由于人为因素使权利保护范围的边界处于模糊状态。
其次,我国对商标实行注册制度,商标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申请人在提起商标注册申请时,必须按商品分类表准确填写该申请注册商标所要使用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商标局以此为依据来具体核定商标权的保护范围。然而随着高速信息公路的发展,信息新产品与服务不断涌现,致使《尼斯协定》中规定的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已不堪使用。另外,按照我国商标法第38条第1项的规定,他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核定使用的相同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核准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即构成侵权。但如何判断同种或类似商品?与核准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准是什么?很显然,这又给商标权权利保护范围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
第三,版权理论中“只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不延及思想(或内容)”的准则在数字化技术的冲击下难以为继。新型信息作品的形式与内容往往融为一体,难以界定。例如美国上诉法院1986年8月就Whelau公司诉Jaslow公司一案所作的判决宣称:在关系到计算机程序作品时,思想与表达的划分应以作品本身所追求的目标来确定。在其它作品中通常被认为是“形式”范畴的作品的“结构、顺序和组织”,在计算机程序作品中则是内容的有机组成部分,应同样受版权法保护。电脑信息空间的数据通常不具备传统作品所要求的特定形式,不同作品均可通过数字技术转换成二进制数码进行存储和传输。人们不禁要问:在这种由传输端(原创者)确定数据内容,而由接收端(使用者)确定作品形式的过程中,作品取得版权所要达到的独创性标准,是由形式决定还是由内容决定呢?另外,在判断作品的版权保护要件时,英美法系国家长期秉承“额头淌汗”的理念,认为只要作品系独立创作,非剽窃抄袭他人即可受版权法保护。然而如何对“淌下的汗”进行量化,“汗”淌到何种程度可以构成受法律保护的成果却是个值得争议的问题,也是个很不确定的因素。
除了以上论述的权利保护范围本身不易确定外,知识产权的客体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而不断扩展也给权利保护范围的确定带来了困难,正如一些学者所言,“知识产权是一项发展中的权利”。今天人类已经进入了信息大爆炸的时代,信息的更替日新月异,各种知识产品喷薄而出,例如电子货币就已经在美国、欧洲和澳大利亚获得了专利。近年来,商标开始出现在农产品上,农民开始给大米、水果和其它产品标上商标以区别和保护,另外诸如微生物、DNA重组技术、蛋白质结构甚至人类基因也已被或正在被授予专利。与此同时,知识产权的内容不断丰富和细化,相应的其侵权方式也不断“推陈出新”,这一切都使得知识产权的权利保护范围呈现出了不确定性。因而在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时,应与科技的发展密切相联,同时考虑到知识产权客体的特殊性,对知识产权的各项权能及时地给予界定、扩展或限制,以有利于知识产权人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同时使知识产权的立法宗旨――既保护智力成果创造者的合法权益,又促进科技、文化的广泛传播――得到贯彻实施。
幼儿教育7大注意事项
1、幼儿阶段最重要的不是学知识
幼儿阶段最重要的不是学知识,而是让孩子形成终生受益的品质、态度、情感、能力,这非常重要。当然也要掌握一些必要的知识技能,但这并不是幼儿阶段最主要的任务。
2、最适合培养幼儿的方式是?游戏?
说教的方法不适宜培养孩子,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方法是?游戏?。孩子可以在玩游戏的过程中学会与人商量。
3、将社会上的热点问题引入课堂
可以适时将社会上的热点问题引入课程。孩子回到家还会向家长宣传,如果看到家长乱扔垃圾,就会告诉他们这是不对的,垃圾要分类。连很多家长都说,垃圾分类的游戏让他们很受益,以前他们都不懂得垃圾还要分类,以及哪些是可回收垃圾?哪些是不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
还有?关爱他人?的教育,组织孩子们到敬老院、开智学校慰问、表演木偶戏,使孩子从小懂得同情和关怀弱者。
4、关注孩子的发展潜力
幼儿教育作为基础教育,应关注孩子的可持续发展。什么样的孩子才有发展潜力?热情大方,会关心同伴,这样的孩子人缘更好,以后也会有更多锻炼的机会;同时,这样的孩子求知欲强,思维很活跃,学习(行为)习惯比较好。幼儿教育就是在潜移默化中造就孩子健全美好的心灵,让孩子健康快乐地成长。
幼儿教育就是让孩子养成好的学习、生活、行为、卫生习惯。孩子的潜力非常大。小班的孩子经常玩交通安全的游戏,已经懂得走人行道要靠右走,过马路要走斑马线等交通规则。
5、要孩子做到家长首先要做到
孩子的教育不能光靠学校,家庭、社会都会对孩子产生影响。家庭对孩子的影响更大。而且,由于孩子喜欢模仿大人,但是又不懂得选择,就把在家庭和社会中看到、听到的一切现象都模仿和表现在游戏中了,比如有的孩子会模仿大人醉酒的样子。
家长无论是说话,还是行动,实际上就已经在教孩子怎么做了。家长经常跟孩子说,对人要有礼貌,不能乱发脾气。可是家长自己说话的时候,经常大呼小叫的。孩子怎么能不受影响呢?要孩子做到,家长首先要做到。有些家长说,我们要是早知道这些就好了,可以让孩子早点养成好习惯。
6、错过幼儿期再纠正就难了
有人说,小孩子还不懂事,以后长大了再慢慢教。不要小看孩子,他们已经懂得很多事情了。在孩子幼小的时候,教他更容易接受。如果错过了幼儿期的教育,以后再纠正就难了。
7、很多家长喜欢替孩子包办
家长们常常是口头上说很重视子女教育,但具体到小事上,就做不到。现在大部分家庭都只有一个孩子,所以尽量地满足孩子的需求。过于娇惯孩子,孩子就不懂得谦让。
幼儿教育要从实实在在的小事做起,才会见实效。还有很多家长喜欢替孩子包办。比如幼儿园请家长 一起观看孩子比赛系鞋带,可有些家长却一面对孩子说?这很容易?,一面就替孩子把鞋带给系起来了。家长应该多放手,让孩子得到锻炼,不能让他事事依赖。
幼儿教育六大要点采取表扬教育还是批评教育,是幼儿教育的一个永远的论题。在某些情况下绝不纵容孩子,这是可以肯定的。要采取孩子易于接受的方法来教育孩子,这也是毋庸置疑的。
从这个角度出发,我总结出以下六大要点,涉及到?心灵教育?的方方面面。记住这六大要点。可以使母亲在教育孩子的过程中得心应手,取得良好的效果。
▲ 不要盯着孩子的缺点
如果能对孩子的优点给予很好的表扬和赞许,缺点就会自然消失。
▲ 关注孩子成长过程中的每一个变化
不要认为孩子现在的表现已经定型。现在的表现,只是他们成长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他偿会不断地成长。
▲ 不要完美主义
有的家长给孩子设定了极高的标准,从一开始就要求孩子做到十全十美。对于孩子来说,很多事情都是人生的头一回,可能会做得不好;而在这么多做不好的可能中,孩子漂亮地完成了一件事,是多么了的了不起,家长一定要进行表扬。这样,家长也不会太在意那些做不好的的事情。
▲ 不要和别的孩子作比较
家长不要总拿自己的`孩子和别的孩子作比较。自家的孩子只要按照自己的个性发展就非常令人满意了。每个孩子都有属于自己的个性,家长要相信,只要孩子能发展自己的特长,在自己专长的领域具有一技之长,就可以成长为这个领域的佼佼者。
▲ 不要把培养的学习能力作为教育的重心
学习能力固然是重要的,但如果一味地以此作为教育的重心会使整个教育出现倾斜。必须把对心灵的教育作为教育的重点,以培养孩子的EQ作为重点,重视心灵教育,学习能力自然会大大提高。
▲ 现在就是最好
不要盯着孩子的缺点不放,只要善于发现孩子的优点、长处,对他们小小的进步给以肯定和赞扬,就可以让那些缺点消失。家长越是努力想去纠正孩子的缺点,就越有可能适得其反,缺点会越固执地留在孩子身上。与其这样,不如把现在的孩子当做最好,肯定他的优点,表扬他的长处,孩子会自然地变得优秀起来。
幼儿教育小常识1)让小孩学会1岁6个月单独走路,1岁8个月学会单独上厕所;
2)2岁要学会穿内衣,培养良好的习惯;2岁6个月能单独吃饭,自己穿衣服;
3)2~3岁穿有鞋带的鞋,训练小孩复杂思考的能力;每天至少吃3种颜色的蔬菜, 训练孩子的统筹能力;
4)4岁要教育孩子学会自尊,自爱;
5)5岁要训练孩子的自重意识;
6)6岁要教育孩子团结,竞争的能力,强弱对比;
7)8-13岁要使孩子明白学习的目的.
幼儿教育发展趋势:
自80年代以来,加强幼儿教育成为世界未来教育的主要目标之一。许多国家把幼儿教育作为整个教育的基础,并依据教育学、心理学、生理学和保健学等方面取得的科研成果,尝试新的改革,以促进本国幼儿教育的发展。幼儿教育逐步被纳入义务教育和终身教育体系,在幼儿教育的目标、制度、内容、方式和方法等方面,都出现一些新的趋势。了解并研究这些新的动向,将有助于我们借鉴别国的经验,促进本国幼儿教育的发展。现将80年代以来,尤其是90年代世界发达国家幼儿教育发展的一般趋势综述如下。 一、幼儿教育中心的转移
80年代以来,世界发达国家幼儿教育目标有一个明显的变化,那就是由"智育中心"向注重整体发展方向转变。60年代,美、日、苏等国在冷战和"知识爆炸"等因素的压力下,都以高、新、难等原则进行中小学课程改革,教学内容逐级下放。尤其是美国心理学家布鲁姆关于儿童早期智力发展的观点,受到许多国家的重视,加强早期智力开发成为美、苏、日、德等国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在这种情形下,人们倾向于把早期教育误解为早期智力开发,导致"智育中心",忽视学前儿童社会性和情感的发展。随着冷战时代的结束和人文主义教育观的复归,80年代以来,各国教育工作者都呼吁要纠偏。1985年6月在日本召开的"日、美、欧幼儿教育、保育会议"的中心内容,就是要求从"智育中心"转向幼儿个性的全面发展。人们意识到,各育之间是相互联系的,社会和情感问题应被看成智能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990年`4月,日本开始实施新修定的《幼儿园教育要领》,明确地将人际关系、环境、表现列入幼儿园的教育内容中,以纠正偏重智育的倾向,促使儿童在天真、活泼、幸福的气氛中得到良好的发展。美国幼儿教育界也普遍重视通过社会教育促进幼儿智力、社会交往能力、价值观和自我意识的发展。但是,智育中心的问题并没有因此而得到根本的解决。由于家长们望子成龙心切,社会也要求高层次的人才,成人仍对幼小的孩子寄予过高的期望。在儿童很小的时候,人们就对他们进行某一学科或某一方面如计算、阅读、体操、芭蕾、钢琴、健美、武术等方面的教育。这种单一的技能技巧训练有着明显的片面性,并且在教学过程中无视儿童的兴趣,强制行事,过于正规和严格,给幼儿个性的发展带来不良影响。因此,各国教育专家认为,尊重。研究和了解幼儿的特点,提供适合他们发展的教育,仍然是摆在教育工作者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他们主张让儿童通过自然经验、社会交往和游戏等方式自发地、自主地去学习。
二、尝试不分年级的教育
不分年级教育在世界发达国家已成为影响现行教育改革的一种重要潮流。1990年,法国政府颁布关于建立初等教育3年制学习阶段改革计划的法令,进行打破传统的年级概念的改革尝试。其做法是:将2至11岁儿童的教育分为3个阶段,每个阶段一般由3个学年组成。每一个阶段称作初步学习阶段,包括幼儿学校的小班和中班,儿童年龄为2至5岁。第二阶段称作基础学习阶段,包括幼儿学校的大班和小学前2个年级,儿童年龄为5至8岁。第3个阶段称作深入学习阶段,包括小学后3个年级,学龄为8至11岁。 在美国,近年来人们对幼儿教育中的混合年龄组和小学低年级中的不分年级计划的潜在作用也倍感兴趣,如90年代肯塔基教育改革法和俄勒冈州迎接21世纪教育法案,就是这种情况的反映。不分年级教育形式古已有之。到近代,年级制和班级授课制在推动义务教育的普及和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这种制度过于强调整齐划一,忽视儿童的个性差异,因而在19世纪末开始的欧美教育革新运动中就受到批评。 不分年级教育的指导思想的核心是重视儿童个体发展的差异性,允许超前和落后,使优秀学生和后进生都能获得有效发展。其次,不同年龄儿童混合在一起共同活动,通过社会交往,无论是年龄大的儿童还是年龄小的儿童,都能学到大量知识,并获得社会能力的发展。再次,不分年级的教育还促进了教师对儿童的因材施教,以及父母和教师之间相互联系的加强。最后,不分年级制有利于幼小衔接,使儿童从幼儿园教育自然地过渡到正规的学校教育。
三、多形式和多功能的幼儿教育机构
各国幼儿教育事业在战后虽然有较大发展,但一般说来,正规的幼儿教育机构如幼儿园和保育学校等仍难以满足社会上的各种不同需要。近年来,许多国家幼儿教育机构的办学形式日益多样化和灵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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